屏山法院調解首例當事人避開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案件
1月5日,屏山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快速調解一起離婚案件。
原告吳某與被告蘇某,于2014年1月15日在新安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14年4月7日生育兒子李某,2017年6月1日生育女兒蘇某。原告吳某與被告蘇某現分別居住在廣東、貴州兩省,雙方因性格不合導致感情破裂,二人請假回屏山前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卻被告知因民法典實施后有“三十日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需要二人一個月后再次前往辦理。雙方考慮工作原因及離婚冷靜期等待較長,遂訴至本院。
屏山法院收到訴狀后,鑒于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和婚后財產分割無任何異議,隨即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轉快審團隊調解結案。此案系屏山縣民法典實施后首例當事人避開離婚冷靜期選擇訴訟調解離婚案件。
法官提醒:離婚冷靜期是為避免輕率離婚、維護婚姻家庭穩定而設立的制度。盡管該制度未嵌入訴訟離婚程序,但仍要善意提醒婚姻雙方: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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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雷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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